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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條款及細則

上次更新:2025年4月

以下條款及細則(簡稱「本條款」)規管 DREAMAX Co., Ltd.(株式会社ドリマックス,下稱「本公司」)與租借人之間的汽車租借協議。

第一章 — 總則

第1條(條款之適用)

(1)出租方(下稱「本公司」)依本租借條款(下稱「本條款」)將租借車輛(下稱「租借車」)出租予承租人。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律或慣例處理。

(2)本公司可接受與本條款精神、法律及慣例不相抵觸之特別協議。特別協議優先於本條款。

第二章 — 預訂

第2條(預訂申請)

(1)承租人可依本公司規定之方式,告知車種、租借開始日期及時間、租借地點、租借期間、歸還地點、駕駛人、兒童座椅或附屬設備需求及其他租借條件,提出預訂申請。

(2)本公司於可用租借車範圍內予以回應。除非獲得特別批准,承租人須繳付規定之預訂訂金。

第3條(預訂變更)

承租人如欲變更任何租借條件,須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第4條(預訂取消)

(1)承租人或本公司均可取消預訂。

(2)若預定開始時間逾一小時仍未簽訂租借協議,預訂視為已取消。

(3)如因租借人之原因取消預訂,將按本公司另定之取消政策辦理,詳見《取消政策》(常見問題頁/特商法公示頁)。

(4)因本公司原因取消,本公司須退還訂金。

(5)因雙方不可抗力原因(意外、失竊、天災等)而取消,本公司須退還訂金。

第5條(免責條款)

除第4條所列情況外,雙方均不得就取消或未能簽訂租借協議向對方提出索償。

第6條(透過代理機構預訂)

(1)承租人可透過旅行社或合作公司(下稱「代理機構」)申請預訂。

(2)變更或取消須透過同一代理機構辦理。

第 6-2 條(推廣大使制度)

本公司設有推廣大使(Ambassador)及推廣碼制度。租借人使用推廣碼預訂可享相關優惠,推廣大使則可獲對應佣金。租借人之法律責任及其與本公司之合約關係,不因使用推廣碼而受影響。

第三章 — 租借

第7條(租借協議之訂立)

(1)承租人與本公司就本條款及價目表規定之租借條件達成合意時,租借協議訂立。若無可用車輛,或承租人/駕駛人符合第8條第1款或第2款情況,則不適用。

(2)協議訂立時,承租人依第10條第1款繳付租借費用。

(3)依國土交通省指示,本公司將於租借登記簿記錄駕駛人之姓名、地址、駕照種類及號碼。本公司可要求出示駕照及影印本。

(4)本公司可要求提供補充文件及影印本。

(5)本公司可要求提供手提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資料。

(6)本公司可指定付款方式。

延長租期須事先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是否接納視乎車輛當時是否仍有空檔,相關費用詳見第 22 條。

第8條(拒絕訂立)

(1)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有以下情況,本公司可拒絕訂立:

  • 未能出示必要之駕照;
  • 疑似處於酒精影響下;
  • 疑似受藥物或興奮劑影響;
  • 擬攜帶6歲以下兒童而未備兒童座椅;
  • 被認定為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

備註:本公司提供嬰幼兒安全座椅及兒童加高座椅兩款免費租借選項,請於預約時一併選擇。

(2)若有以下情況,本公司亦可拒絕:預訂時與訂立時之駕駛人不同;有拖欠款項記錄;承租人曾違反第17條;本公司認為情況不適當。

(3)若上述任何情況成立且已有預訂,預訂取消,承租人繳付取消費,本公司退還訂金。

第9條(協議確立)

(1)承租人繳付租借費用且本公司交付車輛時,協議確立。訂金抵扣租借費用。

(2)交付於第2條第1款所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進行。

第10條(租借費用)

(1)租借費用包括:

  • 基本費用;
  • 計劃參與費;
  • 特殊設備費;
  • 單程費;
  • 燃料費;
  • 送車/取車費;
  • 其他費用。

(2)基本費用依向當地運輸局局長申報之費率計算。即使費率其後修訂,亦以預訂時之費率為準。

第11條(租借條件之變更)

(1)承租人須事先取得同意方可變更訂立後之條件。

(2)妨礙業務運作之變更,本公司可拒絕。

第12條(檢查及保養)

(1)本公司按《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2條及第48條規定,就已完成檢查之車輛提供出租。

(2)承租人或駕駛人須透過檢查表確認車輛保養狀況良好。

(3)檢查發現須保養之事項,本公司應立即處理。

(4)承租人或駕駛人須自行負責妥善安裝兒童座椅。

第13條(租借證明書)

(1)本公司於交付車輛時發出租借證明書。

(2)承租人或駕駛人須於租借期間隨身攜帶。

(3)如遺失,須立即通知本公司。

(4)歸還車輛時須一併交回證明書。

第四章 — 使用

第14條(管理責任)

(1)承租人或駕駛人自車輛交付至歸還期間,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及保管車輛。

(2)收費公路、停車場及其他付費服務,由承租人或駕駛人直接向服務提供者繳付。

(3)承租人同意,如可指定車牌號碼及日期/時間,本公司可向服務提供者披露其個人資料,以追討未繳費用。

第15條(每日檢查)

承租人或駕駛人須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2條規定,於每日使用前對車輛進行檢查。

第16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不得:

  • 未經批准將車輛用於運輸業務;
  • 讓未獲授權之駕駛人駕駛;
  • 轉租車輛或以車輛作抵押;
  • 偽造車牌或改裝車輛;
  • 未經批准將車輛用於賽車或拖車;
  • 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
  • 未經批准為車輛投保;
  • 將車輛帶出日本境外;
  • 或違反任何其他使用條款。

第17條(違規停車)

(1)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違規停車,須向警方報告、繳付罰款,並承擔所有相關費用(拖車、儲存、取回)。

(2)本公司獲通知後,將指示承租人移車或取回車輛。如不遵從,本公司可自行取回。

(3)因違規停車導致超出租借期間,承租人須繳付額外租借費用。

(4)承租人如不遵從,本公司可終止租借協議並要求立即歸還。

(5)本公司可按需要向警方披露個人資料。

(6)若本公司依《道路交通法》第51-4條被責令繳付停車罰款,本公司將於指定到期日前向承租人收取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7)若承租人未於到期日前繳付,本公司可拒絕其日後的租借申請。

(8)本公司可在全國租車協會系統中登記承租人姓名、出生日期及駕照號碼,承租人對此表示同意。

第18條(GPS)

(1)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車輛可配備GPS並記錄位置及行駛路線。用途包括:

  • 確認車輛已歸還至指定地點;
  • 必要時確認車輛位置;
  • 匿名化市場分析。

(2)依法律或法庭要求,本公司可披露GPS資料。

第19條(行車記錄儀及車輛系統)

(1)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車輛可配備行車記錄儀。用途包括:

  • 事故核實;
  • 駕駛狀況確認;
  • 匿名化市場分析。

(2)依法律要求,本公司可披露行車記錄儀資料。

(3)車輛可能配備製造商之車輛通訊系統,讓製造商獲取車輛狀況數據。

(4)本公司可接收及使用此類車輛狀況資訊。

第五章 — 歸還

第20條(歸還責任)

(1)承租人或駕駛人須於租借期間結束前將車輛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

(2)未能依時歸還,承租人須向本公司賠償。

(3)因不可抗力無法歸還,承租人須立即聯絡本公司。

第21條(歸還檢查)

(1)承租人或駕駛人須在本公司代表在場情況下,以與交付時相同狀態(正常損耗除外)歸還車輛。

(2)須確認車內無遺留私人物品。

第22條(延長費用)

(1)延長費用包括延長期間總租借費用之差額,如已加入免責賠償制度,則包括免責費用之差額。

(2)未經批准延長,除延長費用外,另加收¥100,000罰款。

(3)所有未付款項須於歸還時立即繳清。

(4)若未補充燃料,承租人須依行駛里數繳付燃料調整費。

第23條(歸還地點)

(1)經批准更改歸還地點,承租人承擔車輛運輸費用。

(2)歸還至未經授權之地點,罰款為:運輸費用 × 200%。

第24條(未歸還)

(1)若租借期間屆滿後車輛仍未歸還,本公司可採取法律行動並向全國租車協會登記事件。

(2)本公司可透過GPS或向承租人家屬、親屬或工作單位查詢,確認車輛所在。

(3)所有追回及搜尋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六章 — 故障、事故或失竊

第25條(故障)

(1)承租人或駕駛人發現任何異常應立即停車,聯絡本公司並依指示行事。

(2)若故障因承租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疏忽所致,承租人須向本公司賠償。

(3)若故障於租借前已存在,本公司應提供替換車輛。

(4)若無法提供或未能取得替換車輛,租借協議終止,本公司退還剩餘租借費用。

第26條(事故)

(1)發生事故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須立即停車,採取法律規定之所有措施,並:

  •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
  • 在本公司指定之設施安排維修;
  • 配合調查並提交所需文件;
  • 和解前須取得本公司批准。

(2)承租人或駕駛人須自行處理及解決事故。

(3)本公司將提供意見並協助解決。

第27條(失竊)

若車輛被盜或受損,承租人或駕駛人須:

  • 向最近的警察局報案;
  •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
  • 配合調查。

本公司或會啟動 GPS 系統定位車輛位置,與第 18 條一致。

第28條(無法使用)

(1)若車輛因故障、事故、失竊或任何原因而無法使用,租借協議終止。

(2)承租人承擔取回及維修費用;本公司不退還費用(第3款及第5款除外)。

(3)若因雙方均無過失之原因,本公司退還剩餘款項。

(4)除上述情況外,承租人不得索償。

(5)若故障因雙方均無過失之原因,本公司退還剩餘費用。

(6)除上述情況外,除非故障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承租人不得索償。

第七章 — 賠償及補償

第29條(賠償)

(1)承租人須就使用期間由承租人或駕駛人造成之損失作出賠償(因非歸責於其之原因所致的損失除外)。

(2)如有責任,承租人須按價目表賠償或繳付業務損失賠償。

(3)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因故意或疏忽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失,須作出賠償。

第30條(保險)

(1)保險或賠償於以下限額內支付:

保障項目限額免賠額
個人責任每人無限額(含汽車責任保險)
財產損失每次事故無限額¥50,000
車輛損害補償上限及自付額按車種而定,詳見各車輛詳情頁。¥50,000(標準最低自付額)
人身傷害無限額(乘車期間)

(2)若損失屬保單免責事項,保險不予賠付。

(3)若承租人違反租借協議,保險不予賠付。

(4)保險不涵蓋或超出限額之損失,由承租人或駕駛人全額承擔。

(5)若本公司代為支付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之損失,彼等須立即償還本公司。

(6)免賠額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若已加入免賠額賠償制度且事故已報告,本公司承擔免賠額。

(7)因惡劣路段疏忽、賽車或魯莽駕駛造成的損失可能不在保障範圍內。

第八章 — 終止

第31條(本公司終止)

(1)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本協議,本公司可無需通知即終止協議並要求立即歸還車輛。本公司退還剩餘租借費用。

(2)承租人須就損失向本公司作出賠償。

第32條(承租人終止)

(1)承租人可在使用期間徵得本公司同意並繳付中途取消費用後終止協議。本公司退還剩餘租借費用。

(2)中途取消費用 = {(租借協議期間之基本費用)-(由開始至歸還期間之基本費用)}× 50%。

第九章 — 個人資料

第33條(個人資料使用目的)

(1)本公司收集個人資料用於:

  • 《道路運送法》規定之法律義務;
  • 介紹產品及服務;
  • 身份核實及資格評估;
  • 產品開發之客戶調查;
  • 統計匯總及匿名化分析。

(2)若本公司為其他目的收集資料,將事先說明目的。

第34條(登記同意)

承租人同意,在以下情況下,其個人資料(姓名、出生日期、駕照號碼)可在全國租車系統中登記最長七年:

  • 本公司被責令繳付停車罰款;
  • 承租人未能繳付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 本公司認定車輛未被歸還。

此資料可由日本租車協會及會員企業用於審核。

第十章 — 雜項條款

第35條(抵銷)

若本公司對承租人負有金錢義務,本公司可隨時以承租人對本公司所負之金錢義務予以抵銷。

第36條(消費稅)

承租人須繳付本協議項下交易適用之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37條(滯納金)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金錢義務,須按年利率14.6%繳付滯納金。

第38條(日文版本優先)

若日文版本與任何翻譯版本有任何差異,以日文版本為準。

第39條(詳細規定)

(1)本公司可另行制定具相同效力之詳細規定。

(2)本公司將於其營業地點及宣傳冊中張貼該等規定。

第40條(重要資訊提供)

(1)本公司於租借前,就故障、事故、失竊、違規停車或逾期歸還情況之責任、保險及處理程序,努力向承租人提供清晰說明。

(2)承租人應努力了解條款及細則。

第41條(條款展示)

本公司以以下方式向承租人呈示條款:

  • 在營業地點顯眼位置展示;
  • 在公司網站上發布;
  • 或以書面形式提供。

第42條(修訂)

本公司可修訂本條款。修訂時,將透過公司網站或適當途徑通知承租人有關變更內容及生效日期。

第43條(適用法律)

租借協議及所有相關行為受日本法律管轄及解釋。

第44條(合意管轄法院)

如發生爭議,以大阪簡易裁判所為合意管轄法院。

第45條(附則)

本條款自獲批准之日起生效。

如日文版本與翻譯版本有任何差異,以日文版本為準(第38條)。